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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吨/年锂电正极材料项目生产线设备智能粉体集成系统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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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供应商:

现对“10000吨/年锂电正极材料项目生产线设备智能粉体集成系统(项目编号:2019-02”的磋商文件做如下更正:

一、将磋商文件第五页中最高限“采购最高限价:50000万,其中智能粉体集成系统最高限价27400万元,固定暂列部分为22600万元(该部分为采购人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供应商、技术和商务条件,供应商应按采购人公布的此部分价格填写报价。此部分结算价为采购人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供应商的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修改为采购最高限价:50000万元,该限价分为两个部分填报:

第一部分为:智能粉体集成系统的投标报价,其最高限价为27400万元,包括的工作内容为:1、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以及安装和调试;2、部分公用工程:(具体工作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25页“3 本次智能粉体集成系统采购主要内容”);3、辅助工程:(具体工作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25页“3 本次智能粉体集成系统采购主要内容”);4、管理费: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还将参与生产线其他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七条生产线,具体见磋商文件第26页“3.3.2 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与单体设备的衔接及管控”)以及与生产线设备供应商的协调工作等的管理;

第二部分为:生产线设备的采购费用,该部分费用称为固定暂列部分,由投标人直接填报在响应文件中,固定暂列部分金额为22600万元,该部分包含的项目内容有生产线设备的采购费用(因暂未采购,故按固定暂列部分计算);生产线设备的采购由采购人负责,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参与,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设备供应商,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采购人、设备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的三方合同;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负责生产线采购的参与、设备的安装及调试(七条生产线,具体见磋商文件第26页“3.3.2 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与单体设备的衔接及管控”)以及与生产线设备供应商的协调工作等的管理;

投标人的报价按上述要求填写响应文件并不得突破50000万元。

二、将磋商文件第十三页中6)第二轮磋商中的由竞争性磋商小组组长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第二轮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顺序。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确定顺序依次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小组商务专家根据评分表中的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进行商务部分评分,竞争性磋商小组技术专家根据评分表中的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进行技术部分评分。磋商小组根据第二轮竞争性磋商技术部分评分结果,选取技术合格候选供应商(技术评分不小于30分),并要求其进行最终报价。”修改为由竞争性磋商小组组长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第二轮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顺序。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磋商结果确定是否还须进行下一轮磋商。如须进行下一轮磋商,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确定顺序依次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确定为最后一轮磋商时,竞争性磋商小组技术专家根据评分表中的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进行技术部分评分。磋商小组根据最后一轮竞争性磋商技术部分评分结果,选取技术合格候选供应商(技术评分不小于30分),并要求其进行最终报价。

    如不需要进行下一轮磋商,竞争性磋商小组商务专家根据评分表中的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进行商务部分评分,竞争性磋商小组技术专家根据评分表中的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进行技术部分评分。磋商小组根据第二轮竞争性磋商技术部分评分结果,选取技术合格候选供应商(技术评分不小于30分),并要求其进行最终报价。”

三、将磋商文件第15页中”30.补充合同智能粉体集成系统自供部分补充合同签订要求:本次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

暂列生产线单体设备部分补充合同签订要求:须在采购人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单体设备最终采购金额后,由采购人与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以该金额签订补充合同,付款方式、服务内容等其他条款按照本次采购磋商文件第五章要求执行。修改为30.不适用

四、将磋商文件第15页中“a. 合同生效后,采购人在收到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5日内,向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支付签约合同价(除固定暂列部分外)的 20% 作为预付款。b. 补充合同生效后,采购人在收到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5日内,向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支付补充签约合同价的 20% 作为预付款。”修改为“a.智能粉体集成系统合同价格支付:合同生效后,采购人在收到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及与预付款金额等额的银行保函或与应付预付款金额等额的发票并经审核无误后5日内,向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支付签约合同价(除固定暂列部分外)的 20% 作为预付款。b.固定暂列部分合同价格支付:合同生效后,采购人在收到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及与预付款金额等额的银行保函或与应付预付款金额等额的发票并经审核无误后5日内,向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支付签约合同价中固定暂列部分的 20% 作为预付款。”

五、将磋商文件第17页中“(二)采购人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的单体设备,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与单体设备磋商后达成的磋商结果中价格、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与单体设备供应商签订单体设备采购合同。并按单体设备采购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修改为“(二)采购人、(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参与,提供技术支持)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的单体设备供应商,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与单体设备供应商磋商后达成的磋商结果中价格、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与单体设备供应商、采购人签订单体设备采购三方合同。在三方合同中明确采购人为单体设备的物权所有者。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为甲方、单体设备供应商为乙方,采购人为丙方,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按单体设备采购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六、将磋商文件第20页中“1、(1)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修改为“1、(1)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3) “信用中国”网站中投标人(单位)失信记录的查询网页信息资料(黑白或彩色);(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投标人(单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网页信息资料(黑白或彩色)。”

七、将本磋商文件中履约保证金交款时间统一修改为“成交通知书发放后30日内,本次采购合同签订前。”

八、将磋商文件第17页中“5)结清款:采购人在收到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提交的双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5日内,向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结清款。”修改为5)质保金:采购人在收到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提交的双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5日内,向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质保金。”

九、将磋商文件第29页中“5)结清款:采购人在收到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提交的双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5日内,向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结清款。”修改为“5)质保金:采购人在收到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提交的双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5日内,向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质保金。”

十、将磋商文件第28页中“5.1.1智能粉体集成系统的合同签订”条款内容修改为智能粉体集成系统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此合同采购内容包括锂电池材料全自动生产线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设备部分和采购人单独竞争性磋商采购设备部分。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供应设备部分合同金额为竞争性磋商后双方达成的固定金额,采购人单独竞争性磋商采购设备部分的合同金额以固定暂列部分形式暂列,待采购人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单体设备供应商后确定的最终设备价格为准确金额,并就该金额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成交单体设备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由采购人、单体设备供应商和智能粉体集成系统签订三方技术协议;并由智能粉体集成系统按照采购人竞争性磋商结果与单体设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且成交供应商应根据成交价的0.1%给予采购人经济赔偿。

十一、将磋商文件第29页中“5.2.1 合同的价格”内容修正为“智能粉体集成系统合同价包括供应商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供应商的合理利润。该合同价格分2部分:第一部分为智能粉体集成系统供应商直接供应设备,该部分价格为竞争性磋商后双方达成的固定金额,第二部分为采购人单独竞争性磋商采购设备,该部分价格以固定暂列部分形式暂列,待采购人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单体设备供应商后确定的最终设备价格为准确金额,并就该金额双方签订补充协议。